第十一条

已废止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以及一定时期内群众反应强烈,属于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进行测定和规定,并定期公布。价格测定和规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业务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测定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