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生猪屠宰、生猪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毒、检测、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