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