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与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三)远离产生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者其他场所、受污染的水体以及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

(四)长江、滇池、阳宗海、牛栏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