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第十条有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二)与居民生活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三)远离产生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者其他场所、受污染的水体以及虫害大量孳生的场所;(四)长江、滇池、阳宗海、牛栏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