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乡(镇)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