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应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