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