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快递服务组织擅自中止、终止快递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