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快递服务组织未按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备、使用和维护专用设备、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