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的时限提供快递服务,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七十二小时。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