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规定的时限提供快递服务,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七十二小时。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