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服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进出境国际邮政业务和港澳台地区邮政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