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区管理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到所在地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具备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登记或者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安排投递;不具备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邮件投递的方式和地点。

用户名称、邮件投递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所在地的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