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开发管理第九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域和缓冲区、地质灾害危险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从事建设活动的其他区域内,禁止规划设置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