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项目开发利用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和其委托的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配置,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确保下游居民和单位的生活、生产以及生态和航运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