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项目开发利用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已批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采取环境保护等措施,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业主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