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投资待遇第二十二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可以向本自治区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原则的,银行应当优先贷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