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可以向本自治区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原则的,银行应当优先贷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