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投资待遇第二十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开设具有先进技术的种植、养殖、保鲜、储运等农业项目,其用地通过出让或者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和租金可以给予优惠。从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用地,可以按农业用地对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