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投资

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以下地域:

(一)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

(二)台湾同胞投资工业区(园);

(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