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投资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以下地域:(一)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二)台湾同胞投资工业区(园);(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