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