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办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自安全检验合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农机监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记载有接收申请材料目录和收文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