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财政、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乡镇负责农业机械化工作的机构,负责做好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