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二十九条有效规模化育秧(苗)场所、粮食烘干场所以及大型农业机械临时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所需用地,按照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或者配套设施用地予以安排。在粮食、糖料蔗等大宗农产品生产集中区域应当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扶持建设规模化育秧(苗)场所、粮食烘干场所和高性能大型农业机械集中停放场所、区域性维修保养场所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