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扶持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推广机构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业机械化技术院校合并、撤销的,应当在合并、撤销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