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基层农业机械化技术培训、推广机构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无偿调拨。农业机械化技术院校合并、撤销的,应当在合并、撤销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