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机械质量调查计划,定期公布调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或者处理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