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六条有效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一)积极开展技术贸易活动,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二)在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技术人才交流与技术商品流通,取得显著效益的;(四)积极开展技术市场理论研究和有关技术市场协调发展的软科学项目研究,卓有成效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