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未申请认定登记或者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