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是自治区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及受其委托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地、市、县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