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贸易活动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国有科技无形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科技无形资产评估:(一)科技无形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清算、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科技无形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非国有科技无形资产所有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技无形资产评估。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