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港口发展需要,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产业作为基础性、服务性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促进港口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