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或者收缴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一)道路运输企业使用不合格车辆或者聘用不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二)道路运输车辆或者驾驶员在十二个月内因超限超载被有关部门查处三次以上的;(三)客运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四)运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经整改不合格的;(五)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