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