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十七条

有效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