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第十七条有效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