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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效

蓖麻蚕、木薯蚕、柞蚕等蚕种的资源保护利用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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