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蚕种质量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必须使用低于国家、行业、自治区标准的蚕种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使用者说明情况并加强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