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