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