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