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