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

(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

(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