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条码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有效拒绝、阻碍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