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盐业行政部门、供销合作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