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的防治和碘盐卫生的监督管理。各级盐业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碘盐加工、调拨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省政府授权具体负责碘盐批发和零售的监督管理。各级计划、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交通、医药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