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