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8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