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与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患者的早期发现、登记报告、看护管理、救治救助等工作,定期研判安全风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日常筛查、协同随访、信息交换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