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定具备收治精神障碍合并传染病患者能力的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发现精神障碍合并传染病患者的,根据病情和属地管理原则可以转至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精神障碍患者的传染病临床治愈后,需继续住院治疗精神障碍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