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精神障碍患者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精神障碍患者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依法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