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心理健康维护与增进、精神障碍预防与诊断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与看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