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重视自身心理健康,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参与心理健康促进活动,增强精神障碍预防意识。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关注心理健康状况,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和能力;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