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准备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的内容,应当围绕审议的议题,不作与审议内容无关的发言,确保审议质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围绕审议议题,向会议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