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6日